行政复议该去什么部门
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提出。具体来说:
1.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 对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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